为保证过渡期工作有序、平稳运行,参照《国家乡村振兴局过渡期内职能和职责分工》《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过渡期内职能职责分工》,就过渡期内昌都市乡村振兴局职能明确如下。
1.统等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参与昌都市乡村振兴有关法规起草修订和政策制定,参与乡村振兴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3.督导检查市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重大部署、重要文件、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4.统等协调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稳定。
5.组织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6.参与组织市本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监管和绩效评价。
7.参与督促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8.参与督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
9.承担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考核。
10.协调推进脱贫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实用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指导脱贫地区加强公益岗位管理。
11.配合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和相关考核评价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
12.参与配合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选派管理有关工作。
13.牵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14.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等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
15.统筹协调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16.统等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17.协调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
18.研究乡村振兴相关问题。
19.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
20.组织全市乡村振兴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21.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和监测评估。
22.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领域理论研究、民间交流项目。
23.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宣传工作。
24.组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25.承担乡村振兴督导、检查具体工作。
26.指导全区乡村振兴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27.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